關于集中“治超”期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 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
發布日期:2005-10-29 |
來源: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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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浙交〔2004〕262號
關于集中“治超”期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 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平穩實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廳下發了《關于集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期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浙交〔2004〕230號)。經研究,現就其中“大噸小標”車輛補充通知如下: 對“大噸小標”車輛,凡已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恢復噸位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標準噸位并更換了《行駛證》的,車輛通行費按《行駛證》核定的噸位征收;未按“公告”恢復標準噸位并更換車輛《行駛證》的,車輛通行費征收仍按“治超”前辦法執行。
浙江省交通廳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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