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2-05 |
來源: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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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公路收費站文明建設活動持續深入開展,進一步提高公路收費站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通行費收費行為,樹立良好公路交通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省政府批準設立、征收車輛通行費滿一年的公路收費站(包括高速公路)星級等級的申報、評選。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負責對轄區內公路收費站星級等級的審核、推薦和規定權限內的考核、命名及獎勵。 第四條 星級公路收費站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星級考核按照《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標準》計分,“收費設施”、“內業管理”、“收費行為”、“隊伍建設”四個項目的考核得分,必須達到該項目規定分值的80%(含)以上;總分達到80~85分的為一星級收費站,總分達到86~95分的為二星級收費站,總分達到96分及以上的為三星級收費站。 第五條 申報、推薦和考核、命名星級公路收費站的權限及程序如下: 1、凡申報星級公路收費站的單位,根據《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標準》進行自查自評。自查得分達到星級標準的,填報《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申報表》(見附表),做好創建星級公路收費站工作總結,向所在縣(市、區)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2、一星級公路收費站由所在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命名和獎勵。 3、二星級公路收費站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推薦,市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命名和獎勵。 4、三星級公路收費站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推薦,省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命名和獎勵。 第六條 星級公路收費站每兩年命名一次,逢奇數年進行。申報單位可在每奇數年3月31日前提出申報要求,經逐級審核,按權限考核、命名,由省交通廳統一授牌。 第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對公路收費站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管理,每年對所核定的星級公路收費站組織一次以上的明查暗訪,對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命名的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星級稱號,所授獎牌收交省交通廳:在限期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連續2次明查暗訪出現同一問題的、因違規情節嚴重被交通主管部門通報和媒體曝光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公路收費站在考核年限(兩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推薦為星級公路收費站: 1、有公路“三亂”行為的; 2、不使用省規定的合法通行費票據(包括統繳票據); 3、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4、有截留、挪用、貪污通行費票款行為的; 5、發生毆打車主、乘客等或其他嚴重服務質量事故的; 6、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理的; 7、未實行電子監控收費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交通廳印發的《浙江省公路車輛通行費文明收費站點考評辦法》、《浙江省公路車輛通行費文明收費站點標準》(浙交[1997]296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標準.doc
浙江省交通廳星級公路收費站申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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